A. 非公開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st股嗎
可以。非公開發行的基金一般是指私募基金,我國私募基金可以買ST股票,但是倉位嚴重受到限制,購買普通單支股的總倉位不能超過20%,單支ST股票的倉位不能超過5%。
根據原來的ST判別制度,當公司連續兩年凈利潤為負數,就會被標注ST股,連續三年凈利潤虧損就會被標注*ST,也就是連續三年都沒辦法扭虧為盈,說明公司退市風險很大,而且投資價值不高。如果基金去投資這類股票,虧損的概率就會很大。
國家不允許公募基金投資ST的股票,但是允許私募基金投資少量ST股票,原因有:
私募基金投資ST股,是想博取較高收益,因為ST股一旦「摘帽」,未來上漲的空間大;
私募基金投資ST股的倉位不重,假設虧損,佔比不會很多。
不過私募基金經理很少會選擇ST股投資,因為投資虧損會影響他們的業績報酬和排名情況。
B. st退市新規
法律分析:1、財務類退市指標。
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新增「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需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
此外,審計意見也被納入退市指標,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
2、交易類退市指標。
「面值退市」改為「1元退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3、規范類退市指標。
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准。
4、重大違法類指標。
進一步明確信披違規、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准,包括: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
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