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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公司股票轉讓

發布時間:2022-10-02 20:42:37

『壹』 個人獨資企業轉讓股權

一般個人獨資企業轉讓股權需要繳稅,分為以下兩類: 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 個人所得稅 ,按照20%繳納。 當轉讓方是公司 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 (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契稅 、 印花稅 等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 (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 股權投資 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 公積金 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企業進行 清算 或轉讓全資 子公司 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 企業清算 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 分公司 )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徵收契稅。」 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 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 上海 、 深圳 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託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二)內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廢止)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貳』 個人獨資公司可以轉讓股份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轉讓個人股權的,但由於個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轉讓 股權 前要注意通知債務權,清償債務後,才能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叄』 個人股權轉讓會遇到哪些問題啊

股權轉讓常見問題
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
未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取得股份而無給付」或「無代價而取得股份」。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時隱瞞未出資的事實真象,受讓人因此受到欺詐,否則不應認定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效;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雙方只要明知未出資的公司的股權存在的事實,而受讓人又自願承擔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出資補足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引發一人公司的股權轉讓
中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國法律不承認設立一人公司(國有獨資與外商獨資公司除外),但對設立公司後的一人公司的卻未作明確規定。
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
以轉讓股權中的部分權能(如盈餘財產分配權等)為內容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本文認為,股權內容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種性質的權利。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身利益而可單獨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等財產權利;共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利益兼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東會議出席權和表決權、知情權、查閱權、訴訟權等參與性權利。自益權必須基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才可能具體化。盡管自益權是一種財產權,但是盈餘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只有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後才能行使,是一種預期的權利,它不能獨立於股東之外而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股東,當然,也不能與股份相分離而轉讓。
未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的股權轉讓
中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簡單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權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作為一種准確權性質的權能,其歸屬的變動涉及多種主體的利益,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的行為未經過變更登記,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出資未經過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當認定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程序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這一規定承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由於規定的程序不夠明確,造成實踐中產生了一個矛盾。
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另外,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於營業額的計算,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的,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收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的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公證
股權轉讓合同是否辦理公證,應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因此,為了保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辦理公證時,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②如果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是有限責任公司,還需提交該公司同意轉讓或受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由各股東代表簽名並加蓋公章),如果轉讓方是個人,需提交其身份證明;③如轉讓方或受讓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託書、商業登記證,如果是香港的當事人還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的公證人辦理公證,如果是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應到當地辦理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館認證;④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提供有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等。

『肆』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投資公司股票轉讓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伍』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陸』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於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徵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財稅[2009]167號


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六、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各項徵收管理工作,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限售股減持信息包括:股東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開戶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碼、本期減持股數及減持取得的收入總額。證券機構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加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記錄。


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柒』 個人之間股票轉讓是怎樣的

只要你的持股不超過5%,就沒有交易限制,如果超過了5%要在開通資金賬戶和股票交易的時間內進行買賣。 證券營業部開戶 所需證件:投資者提供個人 身份證原件 及復印件,深、滬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填寫開戶資料並與證券營業部簽訂《證券買賣委託合同》(或《證券委託交易協議書》),同時簽訂有關滬市的《指定交易協議書》。 證券營業部為投資者開設資金賬戶。 需開通證券營業部銀證轉賬業務功能的投資者,注意查閱證券營業部有關此類業務功能的使用說明。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捌』 個人獨資公司可以轉讓股份嗎

個人獨資公司是可以轉讓股權的,個人獨資公司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的有關事項由章程規定,章程由股東制定,股東應當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後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出資額的記載。

一、股份制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主體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
4、稅收征繳規定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玖』 個人所得稅的股權轉讓辦法規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 )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 債務 ;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 違約金 、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 繼承 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 撫養 或者 贍養 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 證據 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第四章 納稅申報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 股權轉讓協議 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 股權轉讓合同 (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 身份證 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 股東變更 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部門合作,落實和完善股權信息交換制度,積極開展股權轉讓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邏輯審核,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好國稅部門、地稅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不斷提升 股權登記 信息應用能力。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積極推進股權轉讓各稅種協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被投資企業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和報送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資產的評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個人在 上海 證券交易所、 深圳 證券交易所轉讓從 上市公司 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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